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進興、沈鴻勝等人因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5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進興、沈鴻勝等人因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5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