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楊芳欣
- 被上訴人
- 好來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