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
- 法定代理人
- 廖忠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文等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5 號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500元(4,500 ×19=85,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