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侯杉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冬烈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可獲得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3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冬烈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可獲得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3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