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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旺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3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檢附之郵政匯票受款人非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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