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賴建箖
- 聲請人
- 賴威儒
- 聲請人
- 賴晴涵
- 聲請人
- 賴惠足
- 聲請人
- 賴浤溱
- 聲請人
- 賴畯澤
- 聲請人
- 賴芷柔
- 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 賴建箖
- 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 涂家盈
- 聲請人
- 賴瑀綸
- 法定代理人
- 賴晴涵
- 聲請人
- 陳姵呈
- 聲請人
- 陳姵蓉
- 聲請人
- 陳姵庭
-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 賴惠足
- 聲請人
- 賴本源
- 聲請人
- 邱賴阿霞
- 聲請人
- 簡賴阿㨗
- 聲請人
- 賴奕樺
- 聲請人
- 賴英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清騏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賴清騏之除戶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