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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

聲請人
賴建箖
聲請人
賴威儒
聲請人
賴晴涵
聲請人
賴惠足
聲請人
賴浤溱
聲請人
賴畯澤
聲請人
賴芷柔
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賴建箖
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涂家盈
聲請人
賴瑀綸
法定代理人
賴晴涵
聲請人
陳姵呈
聲請人
陳姵蓉
聲請人
陳姵庭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賴惠足
聲請人
賴本源
聲請人
邱賴阿霞
聲請人
簡賴阿㨗
聲請人
賴奕樺
聲請人
賴英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清騏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賴清騏之除戶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