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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號

撤銷贈與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進興、沈鴻勝等人因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5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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