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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惠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穰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5 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