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惠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穰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5 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穰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5 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