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陳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承潭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13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承潭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13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