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鐘立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