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乾宮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7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然上訴人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637,4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