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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訴人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乾宮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7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然上訴人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637,4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