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劉永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桂榆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1,5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桂榆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1,5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