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