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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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