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3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鍾**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鍾**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