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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債務人
鐘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3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逾期違約金│├────┬─────┬─────┬───────────────────┤│期間│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101 │民國101 年│2,634元  │自民國101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1 │民國101 年│2,634元  │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2 │民國102 年│2,634元  │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2 │民國102 年│2,634元  │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3 │民國103 年│2,634元  │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3 │民國103 年│2,634元  │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4 │民國104 年│2,634元  │自民國104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4 │民國104 年│2,634元  │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5 │民國105 年│2,154元  │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5 │民國105 年│2,154元  │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6 │民國106 年│2,154元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6 │民國106 年│2,154元  │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7 │民國107 年│2,154元  │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7 │民國107 年│2,154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8 │民國108 年│2,154元  │自民國108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8 │民國108 年│2,154元  │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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