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債務人
- 鐘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3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逾期違約金│├────┬─────┬─────┬───────────────────┤│期間│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101 │民國101 年│2,634元 │自民國101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1 │民國101 年│2,634元 │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2 │民國102 年│2,634元 │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2 │民國102 年│2,634元 │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3 │民國103 年│2,634元 │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3 │民國103 年│2,634元 │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4 │民國104 年│2,634元 │自民國104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4 │民國104 年│2,634元 │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5 │民國105 年│2,154元 │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5 │民國105 年│2,154元 │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6 │民國106 年│2,154元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6 │民國106 年│2,154元 │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7 │民國107 年│2,154元 │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7 │民國107 年│2,154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8 │民國108 年│2,154元 │自民國108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8 │民國108 年│2,154元 │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