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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楊皓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謹

      謝幸容

      柯欣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欣憲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