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謹
謝幸容
柯欣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欣憲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