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7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723號
- 聲請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筱貞
- 代理人
- 江連勳
- 關係人
- 呂宜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王欽(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巷0 號、於民國96年6 月24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欽(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巷0 號、於民國96年6 月24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