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鍾**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鍾**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