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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

給付金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林政圻
上訴人
林政銘
上訴人
林政泰
上訴人
林歆恩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霞
上訴人
林惠清
上訴人
李林惠蘭
上訴人
董林惠芳
上訴人
林惠貞
上訴人
林惠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喜月等人因本院109 年度年訴字第54號給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 元,上訴人僅繳納50,000元,尚不足20,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金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