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林政圻
- 上訴人
- 林政銘
- 上訴人
- 林政泰
- 上訴人
- 林歆恩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霞
- 上訴人
- 林惠清
- 上訴人
- 李林惠蘭
- 上訴人
- 董林惠芳
- 上訴人
- 林惠貞
- 上訴人
- 林惠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喜月等人因本院109 年度年訴字第54號給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 元,上訴人僅繳納50,000元,尚不足20,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