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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李宸禎即李佳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2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40元,及自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23元,及自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77元,及自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76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96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90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48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627元,及自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82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10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58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74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95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55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15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91元,及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55元,及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21元,及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18元,及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59元,及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32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66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56元,及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08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58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68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24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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