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債務人
- 李宸禎即李佳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2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40元,及自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23元,及自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77元,及自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76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96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90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48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627元,及自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82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10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58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74元,及自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95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55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15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91元,及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55元,及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21元,及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18元,及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59元,及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32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66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56元,及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08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58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68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24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十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