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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債務人
李瑞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2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逾期違約金附表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契約號:LP090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104年1月至12月 民國105年3月31日 730元 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5年1月至12月 民國106年3月31日 730元 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6年1月至12月 民國107年3月31日 730元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契約號:LP107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107年1月至12月 民國108年3月31日 514元 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8年1月至12月 民國109年3月31日 514元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9年1月至12月 民國110年3月31日 514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契約號:LP107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109年1月至12月 民國110年3月31日 2,604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契約號:LP090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104年1月至12月 民國105年3月31日 474元 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5年1月至12月 民國106年3月31日 474元 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6年1月至12月 民國107年3月31日 474元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契約號:LP107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107年1月至12月 民國108年3月31日 304元 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8年1月至12月 民國109年3月31日 304元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9年1月至12月 民國110年3月31日 304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契約號:LP090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104年1月至12月 民國105年3月31日 556元 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5年1月至12月 民國106年3月31日 556元 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6年1月至12月 民國107年3月31日 556元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契約號:LP107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107年1月至12月 民國108年3月31日 496元 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8年1月至12月 民國109年3月31日 496元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9年1月至12月 民國110年3月31日 496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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