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浚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93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