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紀美鈴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相對人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楊長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聘任原告擔任專案助理之契約為行政契約,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9號判決確定在案,故兩造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議乃公法上之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無審判權,本院已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4項於移送前徵詢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就此並無爭執。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40萬元,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得受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