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珈文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陳俊良
被告
反訴被告即
原告
黃長興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陳俊良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於補費之同時,應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反訴原告即被告陳俊良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為何,請原告於補費之同時,併具狀陳明相關理由到院。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