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輝耀
沈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月英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1 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6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76號
沈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月英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1 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6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