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紀美鈴
- 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
- 相對人
-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楊長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聘任原告擔任專案助理之契約為行政契約,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9號判決確定在案,故兩造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議乃公法上之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無審判權,本院已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4項於移送前徵詢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就此並無爭執。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40萬元,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得受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