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何美雪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0年度家親聲抗更字第2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8,000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0年度家親聲抗更字第2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選任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進行訪視評估、謄寫對話稿、報告整理撰寫等,依執行業務之時間、費用計算,本件應收取費用之計算應計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家親聲抗更字第2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卷宗,並審酌聲請人為諮商心理師,經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後,聲請人於該事件中與當事人甲○○、乙○○、未成年人陳韻婷及其學校導師進行會談,亦提出調查報告,並陪同未成年人到庭表示意見,其職務內容、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等,均合於本件之繁簡程度,是聲請人所請求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3萬8,000元部分,尚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