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6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陳俊良
- 被告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黃長興
- 訴訟代理人
-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陳俊良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於補費之同時,應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反訴原告即被告陳俊良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為何,請原告於補費之同時,併具狀陳明相關理由到院。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