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 號
勞 動 調 解 筆 錄
- 聲請人
- 林妍蓁
- 相對人
- 張鈞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杜文慧
上列本院112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 號聲請人林妍蓁與相對人張鈞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在斗六簡易庭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勞動調解委員 李金枝勞動調解委員 廖玲巧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林妍蓁 (到)相 對 人 張鈞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杜文慧 (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26,000元,給付方法:當場轉帳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已收訖無誤:林妍蓁)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對上開調解內容均須保密,不得洩漏第三人。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林妍蓁相 對 人法定代理人 杜文慧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勞動調解委員 廖玲巧勞動調解委員 李金枝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