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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28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聲請人
柏裕峯
聲請人
張津銀

前列柏裕峯、張津銀共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柏家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街00號之4)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7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2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