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28號
- 聲請人
- 柏裕峯
- 聲請人
- 張津銀
前列柏裕峯、張津銀共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柏家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街00號之4)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7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