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昌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昌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匯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11月3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