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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趙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332元 趙小惠 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715元 趙小惠 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4337元 趙小惠 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