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曦、王柏翊、陳鳳龍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曦、王柏翊、陳鳳龍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