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抗告人
- 吳世璿
- 抗告人
- 陳靖婷
陳靖文
陳靖淇
抗告人就其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2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抗告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