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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蔣得忠

抗告人
即原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曦、王柏翊、陳鳳龍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