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黃幼鑾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直
- 被上訴人
- 賴泓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