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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福森

上訴人
林憲昌
被上訴人
黃成滄

王美雪

王心妍

唐雪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