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林憲昌
- 被上訴人
- 黃成滄
王美雪
王心妍
唐雪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王美雪
王心妍
唐雪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