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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福森

抗告人
吳世璿
抗告人
陳靖婷

陳靖文

陳靖淇

抗告人就其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2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抗告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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