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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張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7元,及其中1,02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55元,及其中3,355元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606元,及其中8,806元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800元,及其中10,000元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600元,及其中7,000元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