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訴人暨
- 被上訴人
- 張維珍
文虹葸
張慶添
洪釤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訴人暨
文虹葸
張慶添
洪釤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