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 債權人
-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政
- 代理人
- 阮亮碩
- 債務人
- 包勝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5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1.915%),暨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000元,及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1.915%),暨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275元,及自114年1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1.915%),暨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2,000元,及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1.915%),暨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3,000元,及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1.915%),暨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554元,及自114年1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1.915%),暨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