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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暨

被上訴人
張維珍

文虹葸

張慶添

洪釤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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