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卓翠雲
- 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黃曉薇律師
- 債務人
- 許芳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3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契約號:LP089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103.01~12 300元 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4.01~12 300元 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5.01~12 3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6.01~12 300元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7.01~12 300元 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8.01~12 300元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9.01~03 75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9.04~12 261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0.01~12 348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1.01~12 348元 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2.01~12 348元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3.01~11 352元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