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88號
- 原告
- 廖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 被告
- 李宗霖
- 兼監護人
- 李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