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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調字第5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鍾松錫

廖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萬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分割標的有多位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聲請人應補正當事人適格之要件,經本院多次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仍有以下錯漏,嚴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茲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本件自收案日起已逾4個月,今再給2個月補正期限,合計已給半年時間補正),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命聲請人補正下列資料及說明:
      ㈠被繼承人廖閨部分:
        ⒈提出廖慶、廖再來、蔡伴坤、程水上、林財源之除戶
          謄本。
        ⒉補正廖劉粉、廖林容、廖再來、廖王嬌、廖曾招、廖
          王玉葉、高茂松、蔡廖日、蔡伴坤、林財源、廖貞、
          廖正雄、廖啓昌之死亡日期。
        ⒊請說明廖進歸是否絕嗣?否則請提出廖進歸之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⒋廖通、廖福、廖進歸、高廖月、蔡廖日係代位繼承廖
          慶,應特別註記。
        ⒌吳東昇、吳東憶、吳慧怡係代位繼承林麗卿,應特別
          註記。
        ⒍廖銀之繼承人尚有廖美白,應予補正。
        ⒎廖王貴美之繼承人尚有莊素津、莊木成、莊淑慧,應
          予補正。
        ⒏廖再來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廖貞、廖正雄,應予補
          正。
        ⒐廖大好應更正為廖銀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非廖潤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⒑廖進歸之稱謂應更正為三男。
        ⒒廖田之稱謂應更正為次男。
        ⒓說明廖閨、廖劉粉之姓名記載是否係「廖潤」、「廖
          劉份」之誤繕?
      ㈡被繼承人廖辨部分:
        ⒈提出廖林省之除戶謄本。
        ⒉補正廖林省之死亡日期。
        ⒊請說明廖明枝是否絕嗣?否則請提出廖明枝之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⒋繼承系統表漏列廖明忠之配偶楊秀雲,應予補正,並
          說明楊秀雲是否尚生存,暨提出其戶籍謄本。否則,
          請補正廖就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㈢被繼承人廖憲隆即廖利炎部分:
        ⒈提出廖憲隆即廖利炎之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父母、兄
          弟姊妹)、手抄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若均無繼承人
          ,則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⒉提出鄒素純之戶籍謄本。
        ⒊補正廖憲隆即廖利炎之死亡日期。
      ㈣被繼承人廖金呈部分:
        ⒈補正廖金呈、廖鄧蓮招、李宣進之死亡日期。
        ⒉提出廖鄧蓮招、李宣進之繼承系統表。
      ㈤被繼承人廖欠子部分:依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顯示,廖
        大宗等人均非繼承人,請重新提出廖欠子之繼承系統表
        及繼承人名單,並補正被廖欠子之所有手抄戶籍謄本。
      ㈥被繼承人廖輝煌部分:
        ⒈提出廖楊有是、廖天降、賴玉桃、廖福明、廖理、廖
          福原、李廖綉連、李茂益、楊廖綉英、楊彬終、廖玉
          鳳、徐海亮、廖銀花、廖一華、廖國興、李學旺、李
          玉妹、楊鑾香之除戶謄本。
        ⒉補正廖輝煌、廖楊有是、廖天降、賴玉桃、廖福明、
          廖理、廖福原、李廖綉連、李茂益、楊廖綉英、楊彬
          終、廖玉鳳、徐海亮、廖銀花、廖一華、廖國興、李
          學旺、李玉妹、楊鑾香之死亡日期。
        ⒊王鵬裕、鄒慶瑞、鄒慶瑜係代位繼承廖一華;許文德
          、許純嘉、許慧君係代位繼承李玉妹,均應特別註記
          。
        ⒋請說明李學旺是否絕嗣?否則請提出李學旺之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㈦被繼承人廖森野部分:提出廖文宏之繼承系統表(含兄弟
        姊妹)、手抄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若均無繼承人,則
        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㈧被繼承人廖武郎部分:請說明廖堂歆是否絕嗣?否則請提
        出廖堂歆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㈨被繼承人廖天炎部分:
        ⒈提出楊美芬之手抄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
        ⒉說明楊業正是否尚生存,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否則,
          請提出楊業正之除戶謄本。
        ⒊余美月應更正為廖文科之配偶,而非廖文科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
        ⒋楊黃蕊應更正為廖天炎之配偶,而非廖天炎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
    二、聲請人應補正上開錯誤及闕漏事項,並重新以電腦文書
        方式製作上開全部被繼承人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
        表請勿記載無關事項(如:非繼承人之姓名、配偶之結
        婚日期、繼為戶長、從父母姓、電話號碼等)。
    三、如繼承系統表中有死亡者,均應記載死亡日期,另死亡
        日期若為日治年間,應同時記載民國年(如:昭和10年
        即民國24年)。
    四、繼承系統表如有絕嗣、代位繼承者亦應特別註明,另請
        留意繼承人之稱謂是否正確。
    五、所補正之各類謄本切勿省略記事欄。
    六、確認被告人別後重新提出被告姓名年籍資料統計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調字第5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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