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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福森

聲請人
許沛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大佳源企業社 許廷華 台灣企業銀行虎尾分行 114年3月5日 82,600元 AL079478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33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