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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黃曉薇律師
債務人
許芳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3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契約號:LP089D0000000   期    間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103.01~12 300元 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4.01~12 300元 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5.01~12 3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6.01~12 300元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7.01~12 300元 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8.01~12 300元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9.01~03 75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09.04~12 261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0.01~12 348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1.01~12 348元 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2.01~12 348元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3.01~11 352元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