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蔣得忠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楊凱富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郭良安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反訴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

㈠反訴聲明第2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㈡反訴聲明第3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㈢反訴聲明第4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金額?

㈣反訴聲明第5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㈤反訴聲明第6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㈥上開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其合計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合計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㈦依對造人數提起起訴狀(含證物)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