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調字第55號
- 聲請人
- 鍾松錫
廖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萬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分割標的有多位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聲請人應補正當事人適格之要件,經本院多次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仍有以下錯漏,嚴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茲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本件自收案日起已逾4個月,今再給2個月補正期限,合計已給半年時間補正),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命聲請人補正下列資料及說明:
㈠被繼承人廖閨部分:
⒈提出廖慶、廖再來、蔡伴坤、程水上、林財源之除戶
謄本。
⒉補正廖劉粉、廖林容、廖再來、廖王嬌、廖曾招、廖
王玉葉、高茂松、蔡廖日、蔡伴坤、林財源、廖貞、
廖正雄、廖啓昌之死亡日期。
⒊請說明廖進歸是否絕嗣?否則請提出廖進歸之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⒋廖通、廖福、廖進歸、高廖月、蔡廖日係代位繼承廖
慶,應特別註記。
⒌吳東昇、吳東憶、吳慧怡係代位繼承林麗卿,應特別
註記。
⒍廖銀之繼承人尚有廖美白,應予補正。
⒎廖王貴美之繼承人尚有莊素津、莊木成、莊淑慧,應
予補正。
⒏廖再來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廖貞、廖正雄,應予補
正。
⒐廖大好應更正為廖銀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非廖潤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⒑廖進歸之稱謂應更正為三男。
⒒廖田之稱謂應更正為次男。
⒓說明廖閨、廖劉粉之姓名記載是否係「廖潤」、「廖
劉份」之誤繕?
㈡被繼承人廖辨部分:
⒈提出廖林省之除戶謄本。
⒉補正廖林省之死亡日期。
⒊請說明廖明枝是否絕嗣?否則請提出廖明枝之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⒋繼承系統表漏列廖明忠之配偶楊秀雲,應予補正,並
說明楊秀雲是否尚生存,暨提出其戶籍謄本。否則,
請補正廖就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㈢被繼承人廖憲隆即廖利炎部分:
⒈提出廖憲隆即廖利炎之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父母、兄
弟姊妹)、手抄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若均無繼承人
,則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⒉提出鄒素純之戶籍謄本。
⒊補正廖憲隆即廖利炎之死亡日期。
㈣被繼承人廖金呈部分:
⒈補正廖金呈、廖鄧蓮招、李宣進之死亡日期。
⒉提出廖鄧蓮招、李宣進之繼承系統表。
㈤被繼承人廖欠子部分:依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顯示,廖
大宗等人均非繼承人,請重新提出廖欠子之繼承系統表
及繼承人名單,並補正被廖欠子之所有手抄戶籍謄本。
㈥被繼承人廖輝煌部分:
⒈提出廖楊有是、廖天降、賴玉桃、廖福明、廖理、廖
福原、李廖綉連、李茂益、楊廖綉英、楊彬終、廖玉
鳳、徐海亮、廖銀花、廖一華、廖國興、李學旺、李
玉妹、楊鑾香之除戶謄本。
⒉補正廖輝煌、廖楊有是、廖天降、賴玉桃、廖福明、
廖理、廖福原、李廖綉連、李茂益、楊廖綉英、楊彬
終、廖玉鳳、徐海亮、廖銀花、廖一華、廖國興、李
學旺、李玉妹、楊鑾香之死亡日期。
⒊王鵬裕、鄒慶瑞、鄒慶瑜係代位繼承廖一華;許文德
、許純嘉、許慧君係代位繼承李玉妹,均應特別註記
。
⒋請說明李學旺是否絕嗣?否則請提出李學旺之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㈦被繼承人廖森野部分:提出廖文宏之繼承系統表(含兄弟
姊妹)、手抄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若均無繼承人,則
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㈧被繼承人廖武郎部分:請說明廖堂歆是否絕嗣?否則請提
出廖堂歆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㈨被繼承人廖天炎部分:
⒈提出楊美芬之手抄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
⒉說明楊業正是否尚生存,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否則,
請提出楊業正之除戶謄本。
⒊余美月應更正為廖文科之配偶,而非廖文科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
⒋楊黃蕊應更正為廖天炎之配偶,而非廖天炎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
二、聲請人應補正上開錯誤及闕漏事項,並重新以電腦文書
方式製作上開全部被繼承人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
表請勿記載無關事項(如:非繼承人之姓名、配偶之結
婚日期、繼為戶長、從父母姓、電話號碼等)。
三、如繼承系統表中有死亡者,均應記載死亡日期,另死亡
日期若為日治年間,應同時記載民國年(如:昭和10年
即民國24年)。
四、繼承系統表如有絕嗣、代位繼承者亦應特別註明,另請
留意繼承人之稱謂是否正確。
五、所補正之各類謄本切勿省略記事欄。
六、確認被告人別後重新提出被告姓名年籍資料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