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許沛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大佳源企業社 許廷華 台灣企業銀行虎尾分行 114年3月5日 82,600元 AL0794785